杨某在某建材销售中心订购了家具板材,在室内装修正在进行的过程中,环境检测显示所购商品甲醛等超标。杨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成,诉至法院,法院却判决杨某承担70%的违约责任。这是为何?
案情简介
2017年11月4日,杨某与某建材销售中心签订《订货单》,主要就房屋装修、定楼梯木门等达成协议,合计价款为170000元。《订货单》签订后,杨某支付了70000元预付款。装修过程中,杨某委托某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对房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。检验报告结论为:三层衣帽间、负一层地下室的甲醛、苯、TVOC不符合标准GB50325-2010《民用建筑物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。
2018年6月8日,杨某向某建材销售中心发出《解除合同通知函》,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《订货单》,退还支付的预付款,并自行取回已送板材等商品。因建材销售中心未退还预付款,也未自行取回已送板材,杨某遂将某建材销售中心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。建材销售中心向法院提出反诉:请求确认《解除合同通知函》无效,杨某支付剩余货款100000元及利息。
审理中,房屋木制品装修部分已由其他商家继续送货、安装,现已装修完毕。建材销售中心已提供的商品价值达135795.6元,除地下室储藏柜(价值15030.41元)没有拆除外,其余均被杨某拆除处理,建材销售中心自行取回已无可能。
法院判决
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判决:被告某建材销售中心退还原告杨某预付款54969.59元,反诉被告杨某赔偿反诉原告某建材销售中心损失84535.63元。
对话法官
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方建国
Q:原告向被告寄送的《解除合同通知函》,能否就此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?
A: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建材销售中心签订的《订货单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。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由,发函解除,理由不充分,具体分析如下: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,是对房屋室内环境的检测,结论虽然为三层衣帽间、负一层地下室的甲醛、苯、TVOC不符合标准GB50325-2010《民用建筑物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,但此时装修正在进行当中,且该房屋装修还存在其他项目,该结论并不能得出被告所提供的商品就存在质量问题。故原告向被告发函解除《订货单》系其单方意思表示,其所述解除《订货单》的理由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三条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;被告未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,失去的只是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胜诉权,而非其他。
纵观《订货单》的履行过程,原告单方解除《订货单》显属违约,被告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;被告收到《通知函》后,未及时提出异议,也未继续履行《订货单》,也有过错。经综合考量,法院酌定原告承担70%的违约责任,被告承担30%的违约责任。